加州摩托车法:每位萨克拉门托骑手都应该了解的个人伤害案件
加利福尼亚州关于摩托车运营的法定框架比大多数州都要完善,其中几项规定直接影响摩托车事故案件的审理方式。理解相关法律对于识别辩方何时提出了真正的论点,何时只是虚张声势至关重要。.
车辆法规 § 21658.1:车道分割合法
加利福尼亚州是唯一一个在州级法规层面明确将车道分割合法化的州。《车辆法》§ 21658.1 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将车道分割定义为“驾驶一辆与地面接触的两个车轮的摩托车,在同一车道上,在停止或行驶的车辆行之间穿行,包括在分隔和未分隔的街道、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该法规还授权加利福尼亚公路巡逻队制定和发布教育指南。.
在诉讼中,车道分割合法意味着被告不能辩称车道分割这一行为本身是错误的或疏忽的。唯一的问题是在特定情境下,该车道分割操作是否以合理的谨慎进行。一名摩托车手在正常的通勤条件下以低速在停车交通中穿行,是在做一件合法且可预见的事情;保险公司试图将其描绘成鲁莽的行为,是一种策略,而非法律论点。.
头盔法与损害:车辆法规§§27802和27803
加州要求摩托车、机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和乘客佩戴符合 § 27802 规定标准的头盔。DMV 的实施条例要求遵守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第 218 条 (49 C.F.R. § 571.218),并且头盔必须显著标明制造商符合联邦标准的认证。.
头盔不使用或不合规如何影响损害赔偿的问题比一些来源显示的更为微妙。加利福尼亚州尚未制定可与《车辆法》§ 27315(j) 中关于安全带的辩护条款相媲美的法定头盔辩护条款。与此同时,加利福尼亚州也未完全禁止与头盔使用有关的所有证据。关于安全设备不使用的判例法,包括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 霍恩诉通用汽车公司案., 17 Cal.3d 359 (1976) 法院的判例反映了过去不愿允许因原告未能佩戴安全设备而进行广泛的比较性过错减免。后来,《安全带法案》(§ 27315(j))对安全带案件的这项安全带防御框架进行了修改;但摩托车头盔没有类似的法规。.
在实际操作中,摩托车案件的原告有时会试图引入证据,证明骑手未能佩戴合规头盔是造成或加剧特定头部伤害的重要因素。此类证据是否可采信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包括专家就头盔是否会实际防止所遭受的特定伤害的证词。加州最高法院在 克莱门特诉加利福尼亚州案, ,40 Cal.3d 202 (1985),说明了法院要求的因果关系证据的类型。关键在于,头盔证据不是自动的整体减免,也不是自动排除。争论点在于具体事实。.
摩托车驾驶执照:车辆法典 § 12804.9
加利福尼亚州有两种摩托车驾照。M1类驾驶执照授权驾驶任何两轮摩托车或摩托驱动自行车。M2类驾驶执照则更为有限,授权驾驶机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和摩托驱动自行车。持有M1类驾驶执照的驾驶员无需额外考试即可驾驶M2类中的任何车辆。21岁以下的申请人必须完成加利福尼亚州摩托车手安全计划初学者课程才能获得任何一种驾照。.
诉讼中出现的设备要求
车辆法典 § 27801 规定了车把高度限制(手握车把时,手的高度不得高于肩部六英寸)。§ 27800 要求任何乘客必须有妥善固定的后座和脚踏板。§ 25650 和 § 25650.5 要求有正常工作的头灯,并且对于 1978 年 1 月 1 日之后制造的摩托车,要求发动机启动时自动开启头灯。.
加州最低汽车保险:车辆法典 § 16451
自2025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的汽车最低责任险保额要求提高至每人30,000美元、每次事故60,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15,000美元。这些最低保额要求同样适用于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因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Voris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案., 213 Cal.App.2d 29 (1963)。计划于2035年1月1日进一步上调至$50,000/$100,000/$25,000。.
对于摩托车案件,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最低保险额有所提高,但有过错的司机只持有最低限度保险所提供的保单限额通常不足以支付严重的摩托车伤害。识别额外的赔偿来源是摩托车律师在案件初期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之一。.
无保险和保险不足的驾车者保险
在摩托车案件中,当有过错的司机只购买了最低限额的保单或根本没有任何保险时,您自己的 UM/UIM(无保险/保险不足的驾驶员)赔偿通常是最重要的补偿来源。加州保险法典 § 11580.2 管辖 UM/UIM 人身伤害保险。在涉及人身伤害的肇事逃逸案件中,该法规通常要求三项:被保险人与不明车辆实际发生身体接触、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警、以及在 30 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宣誓书。保险法典 § 11580.26 单独的财产损失 UM 条款有其自身的规定(包括财产损失的 10 个工作日报告要求)。保险法典 § 11580.23 单独规定了针对无保险驾驶员提起的诉讼中的通知要求。.
你所在的案件是否满足身体接触的要求取决于具体案情。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已经对“身体接触”做出了相对宽泛的解释。在 范氏诉全州保险公司案., ,206 Cal.App.3d 1193(1988),法院认为,当车辆携带或投掷的物体击中被保险人时,就满足了接触要求。然而,警方报告和宣誓书的截止日期非常严格,我们强烈建议任何涉及肇事逃逸情况的人立即联系执法部门并尽快咨询律师。.
豪威尔医疗特需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豪厄尔诉汉密尔顿肉类和食品公司案., ,52 Cal.4th 541(2011),将过去医疗费用的追回限制在实际支付或已全额清偿的金额,而不是账单总额。. 科伦鲍姆诉兰普金案, 215 Cal.App.4th 1308 (2013),将该限制扩大到了未来医疗费用的证据。这对于案件估值很重要:“账单金额”并非可追回的金额,有能力的律师会处理实际支付的金额。.
显眼性与比较过失
在摩托车案件中,保险公司例行性地提出“可见性”论点:驾驶摩托车的人穿着深色衣服,处于盲点,正在压缝行驶,速度差较大,或者无论如何都不像被告认为的那样显眼。根据加州的纯粹比较过错规则 李诉黄出租车公司案., ,13 Cal.3d 804 (1975),对骑手的任何比例的过错都会减少赔偿,但不会完全取消。大多数摩托车案件的争论点在于分配:经验丰富的摩托车律师会针对每一个显眼性论点,提出对方驾驶员对显眼可见物负有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实际的注意情况(被告是否在使用电话,他们的视线是否受到实际阻碍,他们之前是否发生过类似的险情),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出示专家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