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拉门托职场歧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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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选择阿诺德律师事务所处理您的萨克拉门托 FEHA 案件

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下的职场歧视、骚扰和报复并非三个独立的执业领域,而是同一部法律的三个分支。它们受制于重叠的程序规则,经常被一同提起诉讼,并且在实体上相互关联,影响案件策略和案件价值。一位报告歧视后被解雇的客户通常拥有所有三项诉讼:潜在的歧视、可能伴随的骚扰以及因反对歧视而遭受的报复。需要从一开始就仔细评估哪些诉讼能够成立,哪些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以及哪些会承担对个人管理者的个人责任。.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代理萨克拉门托地区员工处理《加州公平就业与住房法》(FEHA)相关案件,且仅代表原告。本所代理个人,不代表雇主。本所创始人克莱·阿诺德是加州律师协会和萨克拉门托县律师协会的会员。本所在各业务领域已为客户争取到超过1.25亿美元的赔偿金。我们以风险代理费方式处理FEHA案件。除非我们为您争取到赔偿,否则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关于您的 FEHA 案件,有三件事您需要了解:

  • 加州法律通常比联邦雇佣歧视法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实质性激励因素”因果关系原则 哈里斯诉圣莫尼卡市案, 56 Cal.4th 203 (2013),比适用于许多歧视和报复索赔的联邦因果关系规则对原告更有利。根据《政府法典》第 12923 条,如果单一事件不合理地干扰工作表现或造成恐吓、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则该单一事件足以构成敌意工作环境。. 贝利诉旧金山地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16 Cal.5th 611 (2024) 裁定,同事的一次种族污言秽语的使用,视具体情况而定,足以严重到支持敌意工作场所索赔。.
  • 主管和同事因其骚扰行为将面临个人责任。. 《政府法典》第12940(j)(3)条。这与歧视不同,歧视情况下只有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雷诺诉贝尔德案, 18 Cal.4th 640 (1998)。骚扰的个人责任规则改变了涉及可识别的、拥有个人资产的肇事者的案件的战略格局。.
  • 行政截止日期很短,在你意识到之前,时间就已经开始倒计时了。. 向加州民权部门提出的申诉必须在三年内完成,获得诉讼许可信后提起诉讼必须在一 G年内完成,这两项都不容协商。错过任何一项通常都会导致 FEHA 诉讼无效。在诉讼许可信发出之前,而非之后,进行案件调查以确定和解价值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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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保护哪些内容

加州的《公平就业和住房法》(编码于《政府法典》第12900条及以下)是禁止工作场所歧视、骚扰和报复的主要加州法规。在许多方面,它提供的保护比联邦法律更广泛,加州法院在解释《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时,通常会倾向于保护员工。. 贝利诉旧金山地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16 州立加州最高法院第 5 卷 611 页 (2024)。.

保护类别

政府法典§12940(a)规定,雇主不得因下列受保护类别而歧视任何人,包括在招聘、薪酬、雇佣条款和条件或终止雇佣方面:

  • 种族、肤色、血统或国籍
  • 宗教或信条
  • 身体残疾、精神残疾或健康状况
  • 遗传信息
  • 婚姻状况
  • 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
  • 性取向
  • 年龄(40岁及以上)
  • 怀孕、分娩或相关医疗状况
  • 生殖健康决策
  • 退伍军人或军人身份

FEHA 还禁止基于雇主认为工人具有这些特征而产生的歧视,即使工人实际上不具有这些特征。基于工人与受保护类别的人的关联(例如,因照顾残疾家庭成员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工人)而产生的歧视也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

三大核心声明

大多数 FEHA 案件涉及三种核心诉讼中的一种或多种:

  • 歧视 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0(a)条。因受保护的类别而采取的不利雇佣行动。包括招聘、解雇、降职、拒绝晋升、薪酬差异以及雇佣的其他“条款、条件或特权”。.
  • 骚扰 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0(j)条。因受保护类别而造成的敌意、冒犯、压迫或恐吓工作环境的行为。包括敌意工作环境的索赔以及交换式性骚扰,即工作福利、晋升、排班或继续雇佣取决于性行为。.
  • 报复 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0(h)条。对反对《公平就业和住房法》禁止行为、提出投诉、在《公平就业和住房法》诉讼中作证或提供协助的雇员采取的不利行动。.

这些指控相互重叠,并且经常同时出现。一名遭受种族骚扰并举报后被解雇的工人,通常会同时面临这三种情况:歧视、骚扰和报复。程序框架、行政耗尽要求、时效和救济措施在这三种指控中是相似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将它们视为一体化的 FEHA 权利主张实践。.

未能防止

FEHA 还规定,当雇主未能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来防止歧视、骚扰或报复发生时,会产生《政府法典》第 12940(k) 条下的独立诉讼理由。此类“未能阻止”的索赔要求证明存在可诉的根本性行为,但其重点在于雇主的预防政策、培训和响应系统,这通常会扩大调查范围并增强和解的谈判筹码。.

残疾人士合理便利

FEHA 还要求雇主及时、真诚地进行互动过程,并为已知的身体或精神残疾提供合理的便利。互动过程和未能提供便利的框架有其自身的要素、抗辩理由和判例法,超出了本页面的范围。认为自己被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或从未参与过互动过程的工人,应致电我们进行案件评估。.

雇主保障

FEHA 的一般歧视门槛根据《政府法典》第 12926(d) 条是 5 名或更多员工。骚扰索赔的门槛要低得多。根据《政府法典》第 12940(j)(4)(A) 条,“雇主”包括定期雇佣一名或多名人员或接受一名或多名合同工服务的任何人。较低的门槛意味着即使针对同一小型雇主的歧视索赔不可用,骚扰索赔也可能可用。公共雇主不受歧视索赔 5 名员工最低要求的约束。.

自由解释原则

加州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公平就业和住房法》必须被宽泛解释,以实现其补救目的。. 贝利诉旧金山地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16 Cal.5th 611 (2024)。加州法院在制定涉及《领土适用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案》和《年龄歧视就业法案》的判例时,会参考联邦先例,但如果联邦判例会削弱《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的保护力度,使其低于加州立法机关的预期,则加州法院不会遵循这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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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就业和住房法》下的职场歧视

加州的 FEHA 歧视诉讼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加州最高法院已经解决了大多数关键的法律问题。目前的框架在几个重要方面比联邦《泰坦七号法案》的实践更有利于原告。.

FEHA歧视诉讼的要素

要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0(a)条提起 FEHA 歧视索赔,雇员通常必须证明:

  • 该员工属于受保护类别(或被视为属于,或与属于受保护类别的人有关)。
  • 该员工具备胜任职位所需的资格,并且工作表现令人满意
  • 雇员遭受了不利的雇佣行为
  • 保护类别是不利行动的重要动机因素

“实质性促成因素”一词在加州歧视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源于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该裁决涉及 哈里斯诉圣莫尼卡市案, 56 Cal.4th 203 (2013),并且它比《民权法》第七条的联邦“除非”因果关系更有利于原告。.

哈里斯实质性激励因素标准

哈里斯诉圣莫尼卡市案 拒绝了更严格的“因果关系”标准和要求较低的“激励因素”标准。加州最高法院认为,“歧视可能很严重、影响重大,甚至本身就能决定就业决定,而不一定是‘因果关系’的原因。’ 阿拉莫诉练习管理信息公司案., 219 Cal.App.4th 466 (2013) (引用 哈里斯).

这一实质性动机因素标准适用于所有 FEHA 歧视案件,而不仅仅是混合动机案件。. 惩教与改造部诉州人事委员会., 74 Cal.App.5th 908 (2022)。最近的上诉裁决证实,“歧视,即使不是不利雇佣行为的‘必然’原因,也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的促成因素。’ 林诉凯撒基金医院, 88 Cal.App.5th 712 (2023)。.

麦克唐纳-道格拉斯责任转移框架

加州在对《联邦公平就业机会法》歧视申诉适用的 McDonnell Douglas 框架进行修改时,遵循了实质性因素标准,并与其保持一致。. 古兹诉贝泰吉国家公司案., 24 加州第4版 317 (2000)。.

该框架分三个阶段进行:

  • 第一阶段(原告): 建立歧视的初步案件,应显示上述基本要素。.
  • 第二阶段(雇主): 阐明采取不利行动的正当、无歧视性理由。雇主的举证责任是生产性的,而非说服性的。.
  • 第三阶段(原告): 证明雇主给出的理由是借口,或无论如何,歧视是导致该决定的重要动机。.

加州法院继续适用 古兹‘s 框架,以及 哈里斯 实质性激励因素标准. 马丁诉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 97 Cal.App.5th 149 (2023); 摩尔诉加州大学 Regents 案, 248 Cal.App.4th 216 (2016)。.

相同判决辩护:原告方的关键细微之处

如果雇主能提供优势证据证明,即使没有歧视动机,其也会做出相同的决定,那么雇主不能获得完全的免责。相反,相同决定辩护会将可获得的救济限制在宣告性救济和禁令救济、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哈里斯诉圣莫尼卡市案, 56 卷加州最高法院判例 203 (2013)。.

这比适用于其他某些法规(包括《劳动法》第 1102.6 条下的类似框架,其中相同决定原则是完全抗辩)的相同决定辩护,对原告来说在实质上更有利。即使在雇主在相同决定问题上胜诉的情况下,FEHA 歧视案件中的原告仍能保留责任认定和衡平法救济,这在涉及整个劳动力的案件中可能具有战略意义。.

区别对待与歧视性影响

FEHA 承认两种不同的歧视责任理论:

  • 差别待遇 是基于受保护特征的故意歧视。大多数 FEHA 歧视案件都基于这种理论进行。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麦克唐纳·道格拉斯框架适用于间接证据案件。.
  • 非法定平等适用 一种面上中立的雇佣惯例,不成比例地剥夺了受保护群体的机会。不需要证明有任何意图。雇主可以通过证明所质疑的惯例是基于商业必要性来为其辩护。这种理论最常用于对选拔标准、考试或系统性惯例的挑战。.

《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下的职场骚扰

骚扰是《公平就业和住房法》下的一个独立诉讼原因,而不是歧视的一个子集。法律框架、雇主覆盖规则、个人责任规则和严重程度标准在骚扰方面的运作方式与歧视不同。近年来,加州还在骚扰法方面做出了一些对原告有利的重要修改,使其区别于联邦实践。.

政府法典§12940(j):法定框架

《政府法典》第12940(j)(1)条规定,雇主基于任何受《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保护的类别,骚扰雇员、求职者、无报酬实习生、志愿者或根据合同提供服务的人,都属于不当就业行为。该法规还规定,“不一定需要遭受有形工作利益的损失才能证明存在骚扰”。即使一名工人没有被解雇、降职或拒绝晋升,如果骚扰足够严重或普遍,仍然可以提出有效的敌意工作环境骚扰诉讼。.

如果雇主“或其代理人或主管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行为,并且未能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那么非主管同事的骚扰是非法的。《政府法典》第12940(j)(1)条。主管的骚扰受不同(且更严格)的责任框架管辖,该框架将在下文雇主责任部分中讨论。.

敌对工作环境:莱尔与休斯案

加州最高法院在 莱尔诉华纳兄弟电视公司案, 《加州诉讼》第四卷三百八期第二百六十四页(2006年)确立了敌意工作环境骚扰索赔要求具备以下特征的行为:

  • 不受欢迎
  • 基于受保护的特征
  • 足够严重或普遍,足以改变雇佣条件并造成滥用工作环境

休斯诉赔, ,46 Cal.4th 1035(2009),加州最高法院强调“对于偶然的、孤立的、零星的或微不足道的骚扰,不应给予赔偿”。法院裁定,单独一次事件必须“极其严重”才能单独构成侵权。法院指出,涉及“身体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单一骚扰事件可能够得上“极其严重的”程度。.

莱尔休斯 框架,按照其最严格的联邦解释,为原告设定了一个相对较高的门槛。加利福尼亚州通过立法显著改变了这一门槛。.

SB 1300 及政府法典 §12923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加州立法机关颁布了 SB 1300 法案,在《政府法典》第 12923 条中编入了重要的有利于原告的原则。该法规明确了骚扰不必同时具有严重性和普遍性:它必须具有严重性或普遍性,单次事件即可构成骚扰。SB 1300 法案拒绝了敌意工作环境标准受联邦法律限制性的适用,而不是拒绝该标准本身。.

主要规定:

§12923(a) (节选;更完整的章节也采用了金斯伯格大法官的附议意见) 哈里斯诉叉车系统公司案., :“骚扰会营造一个敌意、冒犯、压抑或令人恐惧的工作环境,并在骚扰行为足以冒犯、羞辱、使受害者沮丧或侵犯受害者,从而扰乱受害者在工作场所的情绪平静,影响受害者正常工作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和破坏受害者个人福祉感时,剥夺受害者在免受歧视的工作场所工作的法定权利。”

§12923(b): “如果骚扰行为不合理地干扰了原告的工作表现,或造成了恐吓、敌对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那么一次骚扰行为就足以产生一个可审理的、关于敌对工作环境存在的争议。”

§12923(e): 立法机构还确认,骚扰案件“很少适合通过简易判决处理”。这一规定对联邦实践提出了挑战,联邦实践倾向于在动议阶段解决敌意工作环境案件,而不是允许陪审团评估全部情况。.

立法机关还明确拒绝了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 布鲁克斯诉圣马特奥市案, ,229 F.3d 917(第9巡回法院2000年),并指出该判决不得用于确定何种行为足够严重或普遍,以构成《公平就业和住房法》的违规行为。.

贝利:2024年单字决定

贝利诉旧金山地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在 2024 年加州最高法院 16 Cal.5th 611 一案中,加州最高法院裁定,同事单次使用种族诽谤性词语(在本案中为一次使用 N 字词)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足够严重,足以支持根据《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提起的敌意工作环境诉讼。法院并未裁定单次使用诽谤性词语本身就足够;分析仍然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贝利 它具有重要的意义,原因有几个。这证实了加州的单次事件标准适用于严重程度足够的口头行为,而不仅仅是“肢体暴力或威胁” 休斯. 它适用于种族骚扰的语境,这使得这一原则超越了早期许多单一事件判例法所涉及的性骚扰案件。. 贝利 是近期且具有约束力的加州最高法院判例,该判例以有利于原告的条款为分析基础。.

雇主规模骚扰门槛

FEHA 的骚扰条款在雇主覆盖范围方面比其歧视条款适用范围要广得多。政府法典 §12926(d) 的一般 FEHA 歧视门槛是 5 名或更多员工。对于骚扰索赔而言,政府法典 §12940(j)(4)(A) 将“雇主”定义为任何定期雇用一名或多名人员或接受一名或多名合同工服务的个人。这一名员工的门槛意味着,即使针对同一小型雇主的歧视索赔不可用,骚扰索赔也可能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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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行政程序穷尽,以及截止日期

加利福尼亚州 FEHA 案件提供了广泛的损害賠償框架,但保护这些损害賠偿的程序性步骤却不容情面。错过行政程序的结案要求或诉讼权利通知书发出后的诉讼时效期,通常会致命地导致法定索赔失败,无论潜在案件的实力如何。.

《公平就业和住房法》下的可获得的损害赔偿

成功的 FEHA 索赔可以支持多种损害赔偿类别:

  • 补发工资。. 自非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工资和福利损失。.
  • 预付款. 劳动能力丧失的未来收入损失,如果复职不可行。由法院根据劳动者的年龄、职位、雇佣期限以及可能的未来收入自由裁量裁定。.
  • 失去的福利. 健康保险、退休金缴款、股票期权、股权以及与就业相关的其他薪酬组成部分。.
  •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痛苦、焦虑、抑郁、羞辱以及相关的非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不设上限。.
  • 惩罚性损害赔偿. 当雇主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3294条关于恶意、压迫或欺诈的规定时,可对私人雇主处以惩罚性赔偿(但根据《政府法典》第818条,不得对公共雇主处以惩罚性赔偿)。对于公司雇主,惩罚性赔偿通常要求证明其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人员参与、授权或批准了该行为。. 怀特诉Ultramar公司案., ,21 Cal.4th 563 (1999)。主管的雇佣或解雇权本身并不足够;个人必须在决定公司政策的事务上行使实质性的自由裁量权。.
  • 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政府法典§12965允许法院向胜诉的雇员判予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专家证人费。胜诉的雇主通常只能在诉讼被视为轻率、不合理或无根据的情况下收回费用。.
  • 恢复. 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命令恢复原职位,并恢复其资历和福利。.
  • 禁令救济. 法院命令要求雇主更改政策、培训计划或具体人事行动。.
  • 判决前利息.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经济损失是确定的或可以通过计算确定的,例如追溯支付的薪酬,也可以支付利息。《民法典》第 3287 条。.

FEHA 损害赔偿不受适用于 Title VII 索赔的联邦损害赔偿上限的约束。无上限的情感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和法定费用转移相结合,通常使组建得当的 FEHA 案件比仅根据联邦法律处理的相同事实模式更有价值。.

行政耗尽:民权部

在向法院提起 FEHA 诉讼之前,雇员通常必须向加州民权部(前身为公平就业和住房部)提交行政投诉。根据现行法规,截止日期是自非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政府法典 §12960。.

行政投诉指明了当事方和所谓的非法行为。然后,CRD可以选择直接调查和起诉该案件,或者发出一个允许雇员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权通知。.

起诉权通知书和一年诉讼时效

一旦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部(CRD)发出诉讼权利通知,雇员必须在一年内根据《政府法典》第12965(c)条提起民事诉讼。错过一年期限几乎总是会使基于《公平雇佣和住房法》(FEHA)提出的诉讼无效。诉讼权利通知不会中止相关的普通法索赔(侵权索赔、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这些索赔将继续按照各自的时间表进行,可能需要单独的日历管理。.

普通法索赔无需筋疲力尽

行政精疲力尽仅适用于法定 FEHA 诉讼。源于同一事实的普通法索赔,包括违反公共政策的错误终止(“Tameny”索赔),不需要通过 CRD 进行精疲力尽。. 罗霍诉克利格案, 51 Cal.3d 65 (1990)。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原告经常在提起 FEHA 歧视诉讼的同时提起 Tameny 诉讼,所以错过 CRD 截止日期的工人有时仍可以继续进行平行的普通法理论。Tameny 索赔的详细信息可以在我们的 萨克拉门托劳动法律师概览页.

普通法索赔的诉讼时效

因 FEHA 禁止行为引起的普通法诉讼的时效取决于诉因:

  • 违反公共政策的错误解雇(Tameny):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5.1条,2年
  • 精神损害的蓄意侵犯:普通法诉讼时效为两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5.1条
  • 违反明示雇佣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7条(书面合同)规定,为期4年
  • 诽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0条(c)款,1年

FEHA法定截止日期与普通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技术领域中早期准确日历安排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

持续侵权原则

根据持续性侵犯原则,如果相关的骚扰或不予协助的行为在性质上足够相似,发生的频率合理,并且尚未达到一种永久性的状态,以至于一个理性的员工会明白进一步的非正式努力来制止这种行为将是徒劳的,则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一个持续的非法行为过程。. 里查兹诉CH2M Hill公司案., ,26 Cal.4th 798 (2001)。该原则在敌意工作环境案件中尤为重要,在这种案件中,法律伤害通常是随着时间累积的,而不是在一次独立的决定中发生的。它允许追究在行政审查期之外发生的、但有相关行为持续在审查期内的行为的责任。.

特殊情况下的收费

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包括原告无法发现非法行为、原告未成年、或原告身心受限。中止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事实特定性,需要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时间线进行评估。.

FEHA 案件的实用数学

具有有力事实的 FEHA 案件(明确的受保护类别、明确的不利行动、强有力的歧视动机证据、严重的精神困扰,以及可以追究惩罚性赔偿的私营雇主)可以带来可观的赔偿。涉及系统性歧视、主管的敌意工作环境骚扰(具有公司权力)或对高绩效雇员因歧视遭受重大工资损失的报复,这类案件的解决方案金额通常远超头条的追溯工资数额。不设上限的精神困扰损害赔偿、可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雇主承担的费用转移以及对骚扰者的个人责任相结合,意味着 FEHA 案件群是加州劳动法中对原告最有利的执业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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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报复和未能防止

报复是 FEHA 下最有力的诉因之一,《政府法典》第 12940(k) 条下的不作为索赔是常见的伴随索赔,它会扩大雇主的责任范围。这两项索赔都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和与潜在的歧视和骚扰索赔不同的举证责任转移框架。.

FEHA 报复诉讼要素

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0(h)条,报复诉讼的构成要素是:

  • 该员工从事了受保护的活动
  • 雇主对雇员采取了不利的雇佣行动
  • 保护性行动和不利行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摩尔诉加州大学 Regents 案, 248 Cal.App.4th 216 (2016)。一旦原告建立起初步的表面证据,麦克唐纳-道格拉斯(McDonnell Douglas)的责任转移框架即适用。. Nejadian诉洛杉矶县, 40 Cal.App.5th 703 (2019)。雇主必须为不利行动提供合法、非报复性的理由。如果雇主提出了这样的理由,报复的推定就消除了,原告必须证明有意的报复。.

受闫诺维茨保护的活动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亚诺维茨诉欧莱雅美国公司案., ,36 Cal.4th 1028(2005),广泛解释了《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所保护的活动范围。以下两个原则至关重要:

合理信念标准. 员工如果合理且善意地认为存在歧视性行为,并对此提出反对,则受到免受报复的保护,即使法院后来判定该行为并未违反《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 也是如此。员工不必证明其关于潜在歧视的说法是正确的,即可获得反对报复的保护。.

“反对任何做法”过于宽泛。. 受保护的活动不限于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外部机构提出的正式投诉。它包括通过非正式投诉、向主管提出担忧、拒绝参与员工合理认为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合理的反对形式所表达的反对。.

什么是“不利的雇佣行为”

出于报复目的,不利的雇佣行为不限于解雇等最终决定。《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保护员工免受可能严重不利影响员工工作表现或晋升机会的整个范围内雇佣行为的侵害,包括重新分配到不太理想的职责、被排除在会议之外、被调离项目、受到纪律处分、降职、拒绝晋升以及其他形式的实质性负面待遇。.

加州最高法院在 贝利诉旧金山地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16 Cal.5th 611 (2024) 案,最近裁定阻碍或阻止雇员使用内部投诉程序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不利雇佣行为。该裁决在雇主通过非正式施压(限制人力资源部门的接触、警告雇员不要提出投诉、不经调查就驳回投诉)而非正式纪律处分来回应投诉的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报复分析涵盖了雇主的所有回应,而不仅仅是离散的人事行动。.

§12940(k)项下的不作为导致可诉性

政府法典 §12940(k) 禁止雇主未能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歧视、骚扰和报复的发生。未能预防的索赔是一项独立的、可诉的侵权行为。. Paleny訴Fireplace Products U.S., Inc., 103 C.A.5th 199 (2024)。.

§12940(k) 项下的“未能阻止”诉讼的构成要素是:

  • 原告遭受了歧视、骚扰或报复
  • 被告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加以阻止
  • 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伤害、损害、损失或伤害。

卡尔德拉诉惩教和康复部, ,25 Cal.App.5th 31(2018)。第一个要素很重要:除非发生了可诉的侵权行为,否则不存在不作为导致侵权责任。. 卡特诉加州退伍军人事务部, ,38 Cal.4th 914 (2006)。如果存在歧视或骚扰行为,那么未能防止索赔通常也会随之失败。.

第三方骚扰,涉及 M.F.诉 Pacific Pearl 案

不作为条款还包括雇主本应控制的非雇员,如顾客、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引起的骚扰。. M.F. 诉 太平洋珍珠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 Cal.App.5th 693 (2017)。上诉法院认为,“如果雇主知道某个人的辱骂行为使员工面临不合理的性骚扰风险,雇主不能仅仅因为该人之前没有骚扰该特定员工,就逃避保护未来可能受害员工的责任。”。如果雇主知道或应当知道非雇员的性骚扰行为,并且未能采取其可控范围内的立即且适当的补救措施,则雇主也将承担责任。“

劳动法第1102.5条下的污点揭发者报复

尽管《劳动法》第1102.5条并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的规定,但在许多情况下,它与FEHA的报复条款协同作用。《劳动法》第1102.5(b)条禁止报复那些向政府机构、对雇员有管理权的人或有调查权的雇员披露信息、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信息披露了违法行为的雇员。第1102.5(c)条保护那些拒绝参与会导致违法行为的活动的雇员。.

加州最高法院在 劳森诉PPG建筑涂料公司案., ,12 Cal.5th 703(2022),裁定《劳工法典》第 1102.6 条为 §1102.5 报复索赔提供了完整的管辖框架,取代了麦克唐纳·道格拉斯 在此背景下的测试。根据 §1102.6,原告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受保护活动是导致不利雇佣行为的一个促成因素。然后,举证责任转移给雇主,由雇主以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它会因为合法、独立的理由采取同样的行动。 §1102.6 下的“相同决定”辩护是免除责任的完全辩护。. Ververka诉退伍军人事务部案, 102 Cal.App.5th 162 (2024)。受保护的披露包括向参与涉嫌不当行为的上级提出的内部投诉。. 科莱拉斯公司案,加西亚-布劳尔诉科莱拉斯公司人民代表., 14 Cal.5th 719 (2023)。.

雇主和个人对 FEHA 违规的责任

谁可以被起诉,以及基于什么理论,在三个 FEHA 索赔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歧视、骚扰和报复各自有不同的责任规则,理解这些差异对于评估案件价值和起草正确的诉状至关重要。.

主管骚扰严格责任

加利福尼亚州是禁止主管骚扰的严格责任州。. 州卫生服务部诉高等法院, 31 Cal.4th 1026 (2003)。加州最高法院认定,“《禁止就业歧视法》使得雇主对骚扰行为负有严格责任。”一旦认定主管实施了骚扰行为,雇主即需承担责任,无论雇主是否知晓或本应知晓该行为。.

严格责任规则有一项狭窄的例外。雇主不对主管的骚扰承担严格责任,除非主管当时并非在其主管的职位上行事,且该行为源于与雇佣无关的纯粹私人关系,发生在工作场所之外且非正常工作时间。. 州卫生服务部诉高等法院, ,31 Cal.4th 1026 (2003);; 迈尔斯诉趋势西部度假村公司案., ,148 Cal.App.4th 1403 (2007);; Atalla 诉 Rite Aid 公司案., 89 Cal.App.5th 294 (2023)。这一例外情况很狭窄。如果发生在公司以外或工作时间以外的、与工作高度相关的行为,仍然可能触发严格责任,而雇主对主管骚扰的内部投诉处理不当,本身就可能构成敌意工作环境。. Kruitbosch诉Bakersfield Recovery Services公司案. (加州法院上诉庭 2025)。.

可避免后果原则

可避免后果原则允许雇主在雇员不合理地未能利用雇主的预防或纠正机会时,减少损害赔偿(但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州卫生服务部诉高等法院, ,31 Cal.4th 1026 (2003)。最高法院明确表示,该原则影响损害赔偿,而非责任。“即使雇主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对于性骚扰雇员无法通过合理谨慎措施避免的损害,雇主仍将承担严格责任。”

对员工而言,这意味着雇主“我们有政策,你应该使用它”的论点可能会减少损害赔偿,但并不能为已构成骚扰的主管骚扰案件提供完全的辩护。.

同事骚扰中的疏忽标准

当骚扰者是普通同事而非主管时,责任标准变为疏忽。《政府法典》第12940(j)(1)条规定,如果雇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此行为,并且未能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则同事骚扰是非法的。” 霍普诉加州青年管理局, ,134 Cal.App.4th 577 (2005)。雇员必须证明雇主实际或推定知情,且雇主的应对措施不足。.

这种疏忽标准比对主管骚扰的严格责任标准更为有利于雇主,这就是主管与同事的区别在案件评估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因。.

个人骚扰者的个人责任

政府法典§12940(j)(3)规定,“任何受本分款管辖的实体的雇员,对于本条禁止的任何由该雇员实施的骚扰行为,应承担个人责任,无论雇主或受管辖实体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行为并未能采取立即和适当的纠正措施。”

这项个人责任条款是加州骚扰法律中最重要的战略性事实之一。它适用于亲自参与骚扰的主管和同事。除了雇主外,个人骚扰者也可以被起诉,并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事实支持,个人的财产、个人保险和个人风险可能会被纳入案件。.

关键区别:歧视无个人责任

骚扰的个人责任规则与歧视索赔的规则形成鲜明对比。加州最高法院在 雷诺诉贝尔德案, ,18 Cal.4th 640(1998),规定FEHA允许起诉歧视性雇主,但不追究主管或同事在日后被发现歧视性的人事管理决策的个人责任。.

上诉法院在 Janken诉GM休斯电子公司, 46 Cal.App.4th 55 (1996) 案,解释了这种区别:“立法者的意图是将个人的主管雇员置于因其个人构成骚扰的行为而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中,但立法者的意图不是将个人的主管雇员置于因后来被视为歧视的人事管理决策而承担个人责任的风险中。” 这种区别在于“骚扰作为一种不为主管的职务履行所必需的行为,与……主管职务履行所必需的商业或人事管理决策”之间的区别。” 菲奥尔诉杜尔施泰特案, 50 Cal.App.4th 1318 (1996)。.

加州最高法院后来将此不追究个人责任的规则扩展至联邦雇佣公平法(FEHA)的报复性诉讼中 琼斯诉托雷帕因斯小屋合伙公司, ,42 Cal.4th 1158 (2008)。实际区别在于:个人主管和同事可能因其进行的骚扰而承担个人责任,但他们通常不对基于人事管理决策的FEHA歧视或报复承担个人责任。骚扰与管理决策之间的界限是关键的分界原则。.

教唆和协助责任

《政府法典》第12940(i)条禁止任何人“协助、教唆、煽动、强迫或胁迫”违反《公平就业和住房法》。这一理论是特定于事实的,不应被视为个人责任的常规替代方案,除非 雷诺琼斯. 这可能取决于个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普通的人事管理范围,并且独立地协助或胁迫了非法的 FEHA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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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克拉门托 FEHA 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在《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下,歧视和骚扰有何区别?

歧视是指基于受保护类别而采取的不利就业行为(解雇、降职、拒绝晋升、薪酬差距)。骚扰是指因受保护类别而造成的敌意、冒犯、压迫或恐吓工作环境的行为。两者在同一案件中经常重叠,但构成要素、雇主责任规则和个人责任规则有所不同。歧视指控针对雇主;骚扰指控根据《政府法典》第 12940(j)(3) 条还可针对进行骚扰的个人。.

我是公司里唯一属于[受保护类别]的人。这是否意味着我有胜诉的可能?

也许。成为受保护类别的一员是必要的,但不足以构成 FEHA 歧视索赔。您还需要证明发生了不利的雇佣行为,并且受保护类别是该行为的一个重要促成因素。证据可以是直接的(有人说了什么)或间接的(一种对待模式、可疑的时机、偏离政策)。我们根据所有证据进行评估。.

骚扰必须有多严重才能构成索赔?

根据加州法律,一次骚扰事件就可能足够,如果它“不合理地干扰了原告的工作表现,或造成了恐吓、敌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政府法典》第12923(b)条。加州最高法院在 贝利诉旧金山地方法院检察官办公室, 16 Cal.5th 611 (2024) 裁定,仅一次使用种族诽谤语(在本案中为一次使用 N 字词)就足以构成骚扰。反复出现的、不那么严重的辱骂行为,如果足够普遍以至于改变了就业条件,也可能构成骚扰。.

我的经理骚扰了我,但公司有反骚扰政策。该政策是否保护他们免于承担责任?

不完全是。加州在骚扰属于主管行为的情况下实行严格责任制。. 州卫生服务部诉高等法院, ,31 Cal.4th 1026 (2003)。雇主无论是否有相关政策,都要对骚扰负责。雇主的政策可能与“可避免损害”原则相关,该原则可以在雇员不合理地未能使用该政策时减少赔偿。但该原则并不能免除责任;它只会影响雇主支付的金额。.

我举报了歧视,然后就被解雇了。这是报复吗?

可能,取决于具体案情。根据《政府法典》第12940(h)条,雇主不得因为雇员反对《公平就业及住房法》(FEHA)禁止的行为或提起投诉而采取不利行动。这项保护措施适用于那些善意地、合理地相信该行为违反《公平就业及住房法》的雇员,即使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为合法。. 亚诺维茨诉欧莱雅美国公司案., ,36 Cal.4th 1028(2005)。投诉与不利行动之间的时间接近性(天或周,而非月或年)是因果关系的有力间接证据。.

你必须在多久内提起 FEHA 诉讼?

有两个截止日期适用,错过任何一个通常都会导致 FEHA 法定诉讼的失败:

  • 三年 从非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加州民权部根据《政府法典》第12960条提起行政申诉。.
  • 一年 从诉权通知之日起,根据《政府法典》第12965条提起民事诉讼。.

违反公共政策的违约终止等普通法索赔有单独的诉讼时效(通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5.1 条为两年),并且不需要行政程序穷尽。. 罗霍诉克利格案, ,51 Cal.3d 65 (1990)。.

我能起诉我的主管个人吗?

对于骚扰索赔,是的。政府法典§12940(j)(3)规定,无论雇主是否知晓或应知,对实施骚扰的主管和同事都要承担个人责任。对于歧视索赔,则不承担。. 雷诺诉贝尔德案, 18 Cal.4th 640 (1998) 案裁定,《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FEHA)不对后来被认定为歧视性的人事管理决策规定个人责任。监管人员因骚扰而承担的个人责任是加州劳动法中最具战略意义的特征之一。.

如果骚扰者是客户而不是员工,该怎么办?

雇主可能仍需承担责任。《政府法典》第12940(j)(1)条规定,如果雇主或其主管知晓或应当知晓骚扰行为,并且未能立即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那么雇主可能要对非雇员(客户、供应商、承包商)的骚扰行为承担责任。. M.F. 诉 太平洋珍珠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6 Cal.App.5th 693 (2017)。判例法承认,雇主不能仅仅因为第三方此前没有虐待过特定员工,就逃避对已知第三方滥用行为的责任。.

如果我为一个只有几名员工的小雇主工作怎么办?

FEHA的骚扰条款适用于比歧视条款低得多的雇主规模门槛。政府法典§12926(d)规定的普遍歧视门槛是雇员5名或以上。对于骚扰索赔,政府法典§12940(j)(4)(A)将“雇主”定义为任何定期雇佣一人或多人或接受一人或多人合同工服务的个人。即使是在小型雇主那里工作的工人,其歧视索赔可能不成立,但根据FEHA仍可能有骚扰索赔,并且根据受保护的活动,也可能获得报复索赔。同样的一人或多人规则意味着骚扰索赔经常能够达到歧视法无法触及的最やy小型雇主。.

我可以追回哪些损害赔偿?

FEHA 允许追回拖欠工资、预期工资、福利损失、精神损失赔偿(在加州法律下不受上限限制)、在行为恶意或压迫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在适当时可以获得的恢复原职以及禁令救济。惩罚性赔偿可针对私人雇主,但不可针对公共雇主,并且针对公司雇主,通常需要证明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经管人员参与、授权或批准了该行为。. 怀特诉Ultramar公司案., ,21 Cal.4th 563 (1999)。《政府法典》§12965 规定的无上限非经济损害赔偿、可获得的惩罚性赔偿以及费用转移,使得 FEHA 案件的价值通常远远超过头条报道的追溯工资数字所暗示的。.

聘请阿诺德律师事务所处理 FEHA 案件需要多少费用?

前期无需支付费用。我们处理 FEHA 案件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只有在我们为您追回赔偿后,我们才会收取费用。政府法典 §12965 允许法院奖励胜诉雇员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和专家证人费用。这种费用转移规则可以显著提高和解价值,但费用的处理和风险代理收费由我们与每位客户签署的书面费用协议规定。您的初步案件评估是免费的。.

萨克拉门托地区服务范围

Arnold律师事务所代表萨克拉门托地区的雇员处理 FEHA 歧视、骚扰和报复案件,服务范围遍及该地区,包括萨克拉门托市中心、中城区、纳托马斯、北萨克拉门托、南萨克拉门托、兰乔科尔多瓦和埃尔克格罗夫,以及周边的罗斯维尔、洛克林、福尔松、柑橘高地、西萨克拉门托和戴维斯等城市。FEHA 案件涉及各个行业和各个级别的资历。我们曾代表过萨克拉门托谷地区的专业人士、技术人员、酒店业员工、医疗保健工作者、零售业员工、制造业员工等。.

萨克拉门托就业法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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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过失致死案审理期间,被告的保险公司曾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1,000,000保险单,声称被告在投保时存在虚假陈述。起初,联邦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作出了简易判决,鉴于被告已无偿付能力,该判决实际上剥夺了艾森布兰特夫妇获得赔偿的权利。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和艾森布兰特夫妇拒绝接受这一不公正的结果。他们就联邦法官的裁决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联邦法官,要求就案件实质内容进行审理。.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的克里斯汀·多伊尔于 2011 年 2 月在同一位法官面前审理了此案,这位法官此前曾驳回艾森布兰特夫妇的案件。在听取了有关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真实情况后,一个一致的咨询陪审团和审判法官都判决艾森布兰特夫妇胜诉。经过四年争取正义的斗争,保险公司被勒令付款。.

结算 - $8,000,000

卡车事故

摩根士丹利集体诉讼数据泄露和解由阿诺德律师事务所达成

一个春日的傍晚,阿诺德律师事务所接到安吉拉的来电。安吉拉是一位育有三个孩子的年轻母亲。她当时正在医院里,她的丈夫克里斯托弗因当天早些时候发生的一起悲惨车祸受了重伤,已被直升机送往医院救治。安吉拉的母亲曾是本事务所的客户,是她鼓励安吉拉联系我们的。.

事实证明,安吉拉及时联系我们,对他们一家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立即委托代理,使我们的团队能够立即固定关键证据——妥善保管和分析车辆以避免篡改,及时对现场进行专业摄影,并约谈相关人员——这些最终对克里斯托弗案件的细节至关重要。.

一辆商用车辆在乡村的停车标志路口未能停车,与克里斯托弗驾驶的紧凑型轿车相撞。克里斯托弗是一位活跃的 33 岁父亲。撞击在他颈部区域造成了严重的脊髓损伤。尽管接受了多次手术、物理和心理治疗以及居家护理,他的伤势使他成为一名截肢者,腰部以下瘫痪。他所熟悉的生活瞬间永远消失了。.

事故发生时,那名肇事商用车的驾驶员正在为一家大型企业履行职务。由于雇主需承担直接责任,辩护律师竭力试图降低克里斯托弗的赔偿金额,声称他当时处于失业状态,因此其损失价值应相应降低。 我们的法律团队确保了克里斯托弗的实际损失得到充分反映,包括其潜在收入、生活选择与行动能力、养家糊口的经济能力,以及他目前所需的终身护理费用。克里斯托弗的伤情还对其配偶的日常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代其提出了索赔。.

此外,克里斯托弗伤势的严重程度,部分原因在于他本人车辆的双重约束系统存在缺陷。尽管制造商试图否认任何责任,但阿诺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他的案件确定了其过失。.

最终达成的和解金额为$8百万——这是该地区此类案件中金额最大的庭前和解。克里斯托弗现在有了足够的经济能力,既能获得目前所需的持续护理,改善生活质量,又能照顾他的年轻家庭。.

结果 - $10,200,000

摩托车事故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欣然宣布,本所律师在莫德斯托市赢得了一项1020万美元的判决。被告方代理律师为旧金山的凯文·乔拉基安。三年前,被告方曾拒绝了一项在100万美元保单限额内的998和解提议。被告方提出的最高和解金额为35万美元。.

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盲弯土路上的碰撞事故,事故一方是被告驾驶的卡车,另一方是原告丹·尼克松驾驶的摩托车。原告对此次碰撞毫无记忆。被告声称,原告在过弯时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原告的儿子(他在取证过程中指认了错误的弯道)声称,被告当时行驶在弯道的错误一侧,导致其父亲未能成功进行紧急避让。陪审团判定被告承担70%的过失责任,原告承担30%的过失责任。.

现年50岁的原告曾遭受右膝脱位并伴有腘动脉破裂,导致其膝关节不稳,且小腿永久性受损。由于血管受损,他无法接受膝关节重建或置换手术。原告的主治医生作证称,他将在20年内需要进行膝上截肢手术。 原告过去的工资损失为$78,000,过去的医疗费用为$570,000。陪审团裁定一般损害赔偿金为$750万(其中300万为过去损失,450万为未来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所请求的未来经济损失。陪审团经过3个半小时的审议作出了上述裁决。.

结算 - $17,000,000

数据泄露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达成Infinity/Kemper集体诉讼数据泄露和解协议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与摩根·摩根律师事务所的共同代理律师,以及梅森、利茨、 及克林格律师事务所,以及沃尔夫、哈尔登斯坦、阿德勒、弗里曼和赫兹律师事务所,就肯珀和英菲尼蒂数据泄露集体诉讼案(案号:1:20-cv-01883,案名为“伊尔玛·卡雷拉等人诉肯珀公司及英菲尼蒂保险公司”,该案于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达成了和解。该和解金额超过$17百万美元。.

尊敬的马撒·m·帕科尔德法官于2021年10月27日批准了和解的初步批准。.

除实质性的禁令救济外, 集体诉讼成员还将获得为期18个月的Aura“财务保障服务”,最高可获10,000美元的报销,用于补偿经证明且可合理追溯至数据泄露事件的自付损失;此外,还可获得最多3小时的时薪18美元的补偿,用于解决与数据泄露相关的问题;对于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集体诉讼成员,补偿金额为50美元。.

数据泄露历史:2021年4月8日,Arnold律师事务所和Wolf, Haldenstein, Adler, Freeman, & Herz LLP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部地方法院提起了第一份针对Kemper和Infinity的集体诉讼,案名为Irma Carrera Aguallo等人诉Kemper Corporation和Infinity Insurance Company,案件编号为1:21-cv-01883。诉状中对被告提出的指控包括: (1) 过失; (2) 法律规定的过失; (3) 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Cal. Bus. & Prof. Code § 17200 及后续条款 – 非法商业行为; (4) 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Cal. Bus. & Prof. Code § 17200 及后续条款 – 不公平商业行为; (5) 违反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Cal. Civ. Code § 1798.100 及后续条款; (6) 违反加州《消费者法律救济法》,Cal. Civ. Code § 1750 及后续条款; (7) 违反佛罗里达州《欺骗和不公平贸易惯例法》,Florida Statute § 501.201 及后续条款; (8) 违反默示合同; (9) 宣告性判决;以及 (10) 因数据泄露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结算 - $18,276,000

举报人/吹哨人

由阿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举报人揭露“The Pill Club”欺诈行为,案件与加州司法部达成和解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和赫斯特律师事务所代表了两名举报人,他们协助揭露了一家名为 The Pill Club 的初创在线药房公司的欺诈行为。.

该公司据称使用欺诈手段向加州的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报销其服务费用。The Pill Club 还被指控违反州法律,允许执业护士在没有获得持证医生适当监督或培训的情况下,向女性开具避孕产品处方。.

由于举报了其任职的公司,且根据加州《反欺诈举报人法》的规定,举报人及其律师从支付给加州司法部(DOJ)和加州保险局(CDI)的1827.5万美元和解金中获得了490万美元。.

结算 - $60,000,000

数据泄露

摩根士丹利集体诉讼数据泄露和解由阿诺德律师事务所达成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Arnold Law Firm)与摩根律师事务所(Morgan & Morgan)、努斯鲍姆律师集团(Nussbaum Law Group, P.C.)等共同代理律师,就摩根士丹利数据泄露集体诉讼案(亦称“摩根士丹利数据安全诉讼案”,案号:1:20-cv-05914-AT,于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达成了和解。 该和解协议设立了$60百万美元的和解基金,用于惠及集体诉讼成员。.

初步批准动议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提交给阿娜丽莎·托雷斯法官。.

除了获得实质性的禁令救济外,1500万名集体诉讼成员还将获得至少两年的Aura“金融防护盾”服务,其中包括一份为每位用户提供$1百万保额的保险单、信用监控、身份冻结、暗网监控、所得税保障等服务。 该基金还将向提交有效索赔的人士支付因数据泄露造成的自付费用和/或最多四小时的误工费。误工费允许数据泄露受害者按每小时$25的标准,就处理数据泄露问题所花费的、经核实的最多四小时工时获得补偿。 若相关费用或支出可合理追溯至数据泄露事件,则自付费用最高可申领$10,000。.

数据泄露历史:2020年7月29日,Arnold律师事务所和Morgan律师事务所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了第一起针对摩根士丹利的集体诉讼,案名为Sylvia Tillman 等人诉摩根士丹利史密斯巴尼公司,案件编号1:20-cv-05914。诉状中对被告提出了以下几项诉讼请求:(1) 过失;(2) 侵犯隐私;(3) 法律规定的过失(negligence per se);(4) 不当得利;(5) 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加州商业与职业法§17200 et seq. - 非法商业行为;以及 (6) 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加州商业与职业法§17200 et seq. - 不公平商业行为。.

结算 - $3,767,000

卡车事故

一名新婚12天的20岁男子在去上班的路上离开了家。清晨,他正驾车行驶在萨特县的 Pleasant Grove Road 上,遇到一辆行驶缓慢的卡车。当他超车驶出时,卡车司机却突然向他左转。这名年轻男子试图将车驶回自己的车道,但他的车辆撞上了卡车尾部伸出的一块未做标记的金属。他在随后的车祸中丧生。.

阿诺德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专家证人证明,该卡车(由一家运输公司拥有和运营)那天早晨本不应该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具体来说,在碰撞发生时,该卡车的后部和侧面转向信号灯均未工作,并且后视镜的调整状态很差。结果,司机那天早晨出发前未能对车辆进行妥善检查,以至于在年轻人试图超车时未能看到他的车辆。.

卡车的状况恶劣、缺乏维护以及操作方式被认为是造成导致这名年轻男子死亡的碰撞事故的重要因素。证词还表明,该男子当时正在以合法速度合法超车,并在试图避开碰撞时采取了合理的行动。.

该男子的20岁遗孀获赔$3,767,000.77,其父母获赔$185,131,家属还获得了$11,899的丧葬费补偿。 尽管金钱无法弥补一位年轻人的生命,但这一判决表明,危及他人生命的司机将为其行为承担责任。.